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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交接说明
快递条款及禁运物品说明
一、快递条款
1. 寄件人在交寄快件时应逐项详细、准确、如实地填写运单上指定内容; 2. 寄件人名地址应详细准确,且应尽可能提供电话号码,以便在快件出现问题时能及时联系;收件人地址仅为邮政信箱号码的快件一律不予收寄;本公司对快件地址错误或不详所造成的投递延误不承担责任; 3. 快件内不得夹寄现金,危险品等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所列的禁寄物品以及承运人禁止作为快件交运的物品;对寄件人违反禁、限寄所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根据航空运输协会的相关规定,当快件的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时,快件的运费标准将按照其体积重量予以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长cmX宽cmX高cm/5000=体积重量(kg) 5. 为保证快件顺利通关,请在相应栏目内用英文详细、如实向海关申报快件内件(包括文件资料)的品名、件数、重量、申报价值及原产国等项目,同时任何物品类快件都应随附以英文填写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否则将可能导致通关延误(发票样本见下载中心); 6. 对地址有误、不详或夹寄禁寄物品的快件,在退回时由寄件人承担退件运输费用;如寄件人不需退回,则相关快件将就地销毁; 7. 补偿标准 (1)对丢失、完全损毁的商务资料类快件,根据运输条款标准每件最多赔偿100元人民币,并退回已收取的该票快件的运费; (2)对丢失、完全损毁的物品类快件,根据运输条款标准每件最多赔偿100美金,并退回已收取的该票快件的运费,已购买额外保险的除外; (3)本公司对不可抗拒力和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航空快递禁运物品 1.难以估算价值的有价证券及易丢失的贵重物品,如:汇票、发票、本国或外国货币(现金)、金银饰物、人造首饰、手机、电脑等。 2.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及石棉、工业用金刚石等,主要是易燃易爆、易燃液体、气体、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蓄电池、碱性电池液、锂电池、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油漆、樟脑油、松节油、胶水、香水、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食品(生鲜、肉类物品、泡菜、饮料类物品等)及任何药品及各类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等;非液体粉末类普通食品可通过EMS邮寄。 4.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物品,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不接收仿名牌及一切无法提供产地证明的品牌物品。 5.华盛顿条约禁止进口的动、植物,必须有这个条约指定的机关发行的出口许可证,动、植物及以其为原料的中药、皮革制品等,也需要有华盛顿条约规定的许可证,法律或有关部门禁止的物品。 6.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白色粉末状物品 、液体、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 7.以上禁运物品针对普通线路,液体、粉末类非危化工品可通过化工品渠道出货。 |